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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of the society

学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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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颗粒学会会员管理条例(含收费标准)

发表时间: 2023-06-30 14:59:31

作者: 江苏省颗粒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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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颗粒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审议稿)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颗粒学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江苏省颗粒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学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会费缴纳,以保障本会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会员的组成

江苏省颗粒学会的会员包括从事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江苏省颗粒学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1、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青年理事、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以及荣誉会员与特聘会员等组成。

3、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

二、会员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入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干部。

3、对颗粒学与粉体技术有浓厚兴趣的大学生与研究生;

4、愿意并积极支持和推进江苏省颗粒学与粉体技术及其相关领域学术和技术发展的人员。

(四)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团体会员单位从事的业务与学会专业领域相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支持和推动学会发展,积极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三、会员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完整、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江苏省颗粒学会会员登记表》(一式一份),交给或寄给江苏省颗粒学会秘书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学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并在学会网站公告。

(二)团体会员

从事业务与学会专业或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完整、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江苏省颗粒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一份),交给或寄给江苏省颗粒学会秘书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缴纳当年会费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学会颁发团体会员证/牌,并在学会网站公告。

(三)办理入会时间

学会秘书处随时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

四、会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及《江苏省颗粒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员会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会员类型

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备注

荣誉会员

免会费

——


理事长

5000/

20000/


副理事长

2500/

10000/


常务理事

1000/

5000/


理事

600/

2500/


特聘理事长

免会费

10000/

省外或境外的专家或单位

特聘理事

100/

5000/

省外或境外的专家或单位

青年理事

100/

——


普通会员

50/

——

积极参加活动可申请减免

学生会员

10/

——

学生会员积极参加活动可申请减免

在团体会员正常缴纳会费的情况下,属于团体会员的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不再单独收取会费,只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发展的特聘理事和青年理事正常缴纳会费。理事会成员所在单位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免1位理事会成员会费。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于每年630日前缴纳完毕。为减少学会秘书处工作量,首年一次性缴纳当届5年会费的,按9.5折办理。会费统一缴纳到江苏省颗粒学会账户,请勿转账给个人。

五、会员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权利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3、优惠获得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会议上发表论文;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权利

1、在学会奖励、人才奖励和理事会候选人推荐等方面,团体会员拥有与学会分支机构同等的权利;

2、优先派人员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与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科技资料、学会论文集等;

3、可委托学会举办培训班等,并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费用优惠;

4、可对外使用江苏省颗粒学会团体会员的名义;

5、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学术年会、科技论坛、专委会年会、工作委员会活动、科技竞赛、科普活动等,以及科技与人才奖励申报、科技竞赛组队和参与等;

3、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青年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1、青年理事主要面向50周岁以下青年学者、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是学会主要的人才库。

2、学会面向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科协、中国颗粒学会等上级部门和组织推荐各类人才项目和申报学会内设人才项目时,一般要求担任学会青年理事及以上职务1年以上。

3、青年理事应参加1-2个专委会,还可参加不多于2个工作委员会,并在当届中参加学会或相关分支机构活动不少于4次。

4、青年理事可受邀列席学会理事会,并享有被推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的优先权。

七、理事会成员职责与要求

(一)理事

1、每位理事应参加1-2个专委会,还可参加不多于2个工作委员会。

2、理事每人每届应发展不少于10名会员,包括特聘理事、青年理事、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3、理事在任期内至少应完成1项江苏省科协提升计划中任务,包括科技工作站建设、科普活动(科普工作委员会)等。

4、完整参加全部理事会会议,个人无法出席的,须派代表出席。累积3次不参加的,视为未完整履行理事职责。

5、学会理事应优先从本会青年理事中遴选和推荐。

(二)常务理事

1、每位常务理事应负责或参加1-2个专委会,还可参加不多于2个工作委员会。

2、常务理事每人每届应发展不少于30名会员(企业单位不少于15名),包括特聘理事、青年理事、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3、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至少应完成2项江苏省科协提升计划中任务,包括科技服务站建设、科普活动、科普创新创作、科技服务企业、建言献策等。

4、完整参加全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个人无法出席的,须派代表出席。累积3次不参加的,视为未完整履行常务理事职责。

5、申请成为学会常务理事的会员,原则上应完整担任本会理事不少于1届。

(三)正(副)理事长

1、在当届内,每位正(副)理事长应至少主办或为主承办1次学会年会,或协助承办1次年会和为主承办1次常务理事会。主办或为主承办是指负责会议的全部开支,年会收取的会务费供当次年会开支。协助承办指承担会务工作和经费开支不少于1/4

2、副理事长原则上应担任学会分支机构(专委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并负责该分支机构的委员及其架构与日常活动。学会各分支机构应每年召开1次年会或组织其他特色活动,也可通过参与学会年会的方式合并召开。

3、副理事长通过所负责的分支机构渠道,并根据分支机构成员(委员)及其单位数量,按比例推荐学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

4、正(副)理事长每人每届应发展不少于50名会员(企业单位不少于30名),包括特聘理事、青年理事、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其中,应发展会员不包含所推荐并进入理事会的成员及其发展的会员,也不包括其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所组织的分支机构的成员。

5、正(副)理事长在任期内至少应完成4项江苏省科协提升计划中任务,包括科技服务站建设、科普活动、科普创新创作、科技服务企业、建言献策等。

6、申请成为学会副理事长的会员,原则上应完整担任本会常务理事不少于1届。

八、特聘会员聘任

1、为充分发挥省外和境外专家的智力和能力,推进优秀专家服务江苏省颗粒学和粉体技术的发展,学会设立特聘理事特聘理事长等特聘会员。

2、特聘会员应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成就,认可并愿意遵守江苏省颗粒学会章程,可以并愿意为江苏省科技发展服务。其中,特聘理事应拥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特聘理事长应拥有国家级学术称号或行业影响力。

3、特聘理事(长)面向省外或境外专家,经个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其中,特聘理事长还需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4、特聘理事(长)是学会正式会员和专家库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不属于学会理事会成员,不参与学会理事会投票。

5、特聘理事(长)拥有参与学会自主设立的科技和人才奖励的申报、评审等权利,拥有通过学会推荐向中国科协、中国颗粒学会等国家级机构或全国性组织申报人才奖励、科技奖励等权利。

6、特聘理事(长)每届(五年)应参加不少于2次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学会年会、科技论坛、专委会年会、工作委员会活动、科普活动等,或作为专家参与学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团标审查、奖励评审、人才评定、竞赛评判等活动。学会组织的上述评审、评定等活动,原则上应有不少于1/3特聘会员参加。

7、特聘理事须按规定缴纳会费,特聘理事长免交会费。

九、荣誉会员聘任

1、荣誉会员是江苏省颗粒学会正式会员,包括荣誉理事长、顾问理事长和荣誉理事等。荣誉会员不属于学会理事会成员,不参与学会理事会投票,但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指导学会工作。

2、荣誉理事长主要面向为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等,包括学会历任理事长和省内有关知名专家学者等。荣誉理事长不需要申请,一般由学会秘书处提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

3、顾问理事长主要面向为学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领导等,主要包括学会历任副理事长和省内有关专家领导等。顾问理事长不需要申请,一般由学会秘书处提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

4、荣誉理事主要面向为学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主要包括学会往届的常务理事、学会各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和省内知名专家。荣誉理事不需要申请,一般由各分支机构提议(限额)、学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

十、团体会员聘任

1、符合条件申请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单位,成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由学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和授予团体会员牌。

2、团体会员单位有义务发展个人会员,包括特聘理事、青年理事、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其中本单位的青年理事、普通会员和/或学生会员最低不少于10人。团体会员所属成员均为学会正式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提交会员名单给学会秘书处统计和备案。

3、团体会员聘任条件

1)理事长单位。江苏省内大型以上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并在国际国内本行业领域拥有重大影响力和美誉度。企业一般为上市企业或潜在上市企业,高等院校一般为全国重点高校或双一流高校,以及其他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或相当级别机构的单位。

2)副理事长单位。江苏省内大中型以上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并在国内本行业领域拥有重大影响力和美誉度。企业一般为潜在上市企业,高等院校一般为省(部)直管高校、双一流高校或一流应用型高校,以及其他建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或相当级别机构的单位。

3)常务理事单位。江苏省内中小型以上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并在省内本行业领域拥有较大影响力和美誉度。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一般为双一流高校或一流应用型高校,以及其他建有市厅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或相当级别机构的单位。

4)理事单位。江苏省内小微型以上企事业单位,并在省内本行业领域拥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美誉度。企业至少为科技型小微企业、高企培育企业等,省内与本会专业领域相关的高等院校、高职或中职院校,以及其他建有专门研发中心或相当功能机构的单位。

5)特聘理事长单位。江苏省外或境外大中型以上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并在国内本行业领域拥有重大影响力和美誉度。企业一般为上市或潜在上市企业,高等院校一般为省(部)直管高校、双一流高校或一流应用型高校,以及其他建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或相当级别机构的单位。

6)特聘理事单位。江苏省外或境外中小型以上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并在国内本行业领域拥有较大影响力和美誉度。企业至少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一般为双一流高校或一流应用型高校,以及其他建有市厅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或相当及以上级别机构的单位。

十一、会员资格停止与恢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2次无故不参加学会年会或对应分支机构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2、因故漏缴会费者,经申请同意并补缴所欠的会费,恢复会员权利、义务。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十二、其他

1、本规定由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于通过之日实施。

2、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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