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ent pool and rewards
人才库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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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库与奖励
发表时间: 2019-10-03 00:00:00
作者: 江苏省颗粒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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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江苏省颗粒学研究及创新创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调动颗粒学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和我国颗粒技术的发展,江苏省颗粒学会特设立“江苏省颗粒学创新奖”(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奖”)。
第二条 学会创新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和自主创新,鼓励颗粒学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为维护学会创新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奖项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学会聘请国内外颗粒学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四条 学会创新奖受理江苏省颗粒学会会员和为颗粒学做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的申报。
第五条 学会创新奖由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评选,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秘书(无投票权)一人。学会创新奖的日常工作由学会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江苏省颗粒学会秘书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励等级和申报渠道
第六条 学会创新奖的奖励范围:
1. 运用颗粒技术对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及其物质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已取得了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团队或个人;
2. 运用颗粒技术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的高新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使之产业化,具有示范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的团队或个人。
取得以上优秀成果的项目团队或个人,按本办法要求均可向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学会创新奖设立三个等级,各等级与数量包括: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5项。各级别奖项可以空缺或低于设置奖项数。
第八条 学会创新奖的推荐可以有多种渠道,主要包括:
(一) 学会常务理事推荐:每位申请人须经两位以上学会常务理事共同推荐,每位常务理事只能参与推荐2名候选人;
(二) 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可分别推荐2名候选人;
(三) 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各团体会员单位可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
(四) 鼓励江苏省内与颗粒学相关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推荐,每个单位可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学会创新奖的团队或个人,其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或公开发表、出版、颁布、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条 创新奖的获得者应是在实施技术开发或科学研究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或成果转化,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或取得重大创新发明的团队或个人。
第十一条 学会创新奖的获得者应是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团队。
第十二条 学会创新奖的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贡献的;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的;
(三) 在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
第十三条 申报学会创新奖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学会创新奖励申报书及推荐书(书面材料一式八份和电子文档)。
(二) 技术评价证明:(1)技术发明专利证书或著作权、专有出版权、软件注册权等证书;(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3)所取得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4)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5)应用基础研究、科技信息、软科学、科技出版物等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需二位以上同行专家评议及推荐意见。
(三) 未申请专利的项目需提供(2年以内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书。
(四)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证明、行政许可或行业准入证明、出口证明、收录或他引证明等;以及申报项目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四章 学会创新奖的评审和授奖
第十四条 学会创新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学会创新奖申报书和填写说明及每年创新奖励申报通知,将在江苏省颗粒学会网站(http://www.jskl.org.cn)上公布。
第十五条 学会创新奖终审获奖者的消息将在江苏省颗粒学会网站上刊登,并在学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包括获奖人及其单位),征求意见和颁布授奖。
第十六条 学会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争议项目的协调工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七条 学会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聘请同行专家预审和评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确定获奖者,获奖者应由到会评委的半数(含)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学会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申报项目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加本年度科技奖的评审会议。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经学会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准后撤消其获奖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 学会创新奖接受学会会员及社会的监督,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人、获奖单位和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单位和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的技术内容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提出异议,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学会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协调。必要时可组织评委或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报评委会主任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者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项目提出的异议,属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评委会主任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面向中国颗粒学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有关科技、人事和组织部门等江苏省颗粒学会具有推荐资格的科技、人才等奖励申报时,原则上在学会近2年所评选出的创新奖励中选择推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苏省颗粒学创新奖条例(试行)
2、江苏省颗粒学创新奖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