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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of the society

学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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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颗粒学会分委员会条例

发表时间: 2025-03-01 00:00:00

作者: 江苏省颗粒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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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颗粒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颗粒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Society of Particuology,以下简称“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是根据颗粒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江苏省颗粒学会全称,不得单独冠以“江苏”、“全省”、“省”等字样,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接受江苏省颗粒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江苏省颗粒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创建、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创建

1、申请。由不少于10个企事业单位及不少于20名学会会员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联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分支机构的定位、所涉及的专业内容、发展现状、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以及分支机构成立后的活动方式,并须说明是否与现有学会分支机构覆盖的业务范围重叠等。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

2、审核。学会收到创建新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后,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其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3、批准。在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批准通过后,学会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分支机构的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该分支机构在1个月内即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筹备工作。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后10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4、备案。在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组建分支机构后,学会秘书处按规定向江苏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更名和合并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分支机构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学会秘书处,并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分支机构决议后,上报江苏省科协备案。更名后的分支机构按原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分支机构,按照新成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办理。若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相关分支机构照常运行。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撤消或重组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可提出撤销或重组本分支机构的动议,报学会秘书处,并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或重组该分支机构。

对于在某届理事会任期内2次(年)考核不合格分支机构,经秘书处提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可撤销或重组该分支机构。

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报江苏省科协备案。常务理事会一旦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该分支机构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重组分支机构后,由学会秘书处牵头开展重组工作,主持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分支机构秘书长。如撤销或重组分支机构的动议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相关分支机构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

1、分支机构委员需由从事相关专业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其中挂靠单位成员不超过20%,省外专家不超过30%。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产业发展、地区分布等因素,对于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分支机构,企业委员占比不低于30%;其他分支机构,企业委员占比不低于10%

2、第一届分支机构委员由分支机构发起人和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新一届分委会委员由上一届分支机构委员选举产生。

3、在分支机构换届之间可进行委员增选,委员的增选方式同委员选举方式。

4、委员连续3次不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分支机构的委员,一年内不得申请该分支机构委员资格。在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时,分支机构有提醒义务。

第八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1、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数的10%

2、分支机构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确定,但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常务委员。

第九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理事主持。

2、分支机构委员可以直接推荐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分支机构委员半数以上选举有效。

4、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提名。

5、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学会颁发聘书。

第十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1、分支机构每届五年。

2、分支机构换届与学会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十一条  主任的职责

1、对外代表分支机构发言;

2、组织、主持召开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

3、会前拟订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

4、督促形成会议纪要;

5、领导分支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签署分支机构有关文件;

7、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责

1、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与学会保持密切联系;

2、如已设立秘书处,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3、负责保管和根据主任的批示使用图章;

4、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

5、负责分支机构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6、领导和组织分支机构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7、分支机构规定的其它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享有权益

1、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分支机构各项活动;

3、对分支机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分支机构的自由。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应履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分支机构决议,维护分支机构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分支机构工作,按规定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名誉主任或顾问

如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分支机构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主任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分支机构会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学术活动

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工作会议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由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其它委员提出的议案等。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所做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任免、选举和其它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基本条件

分支机构完成本条以下全部工作,赋以基本分60分。其中,工作专业委员会须完成以下全部工作,方可达基本条件;工作委员会须完成以下除第3点外全部工作,方可达基本条件,赋以基本分30分。

1、按期换届,按时参加学会理事会,认真贯彻秘书处工作部署,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活动计划和有关报表;

2、党建工作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或党建活动不少于2次;

3、在学会年会(江苏颗粒大会)中组织1个分会场,注册并缴费人数不少于35人。其中,分会场有省部级以上专家参会不少于3名。

4、每年组织有效申报学会科技奖或学会人才奖不少于1项(个);

5、每年报送与自身动态或委员发展相关的简报信息(不少于300字,图文并茂)不少于5条。

第十九条  活动开展加分

1、组织的年会分会场报告中,超出第十八条第3基本要求的。按参会人员:院士加15/名,其他国家级专家加6/名,省部级专家加3/名,普通注册缴费人员加1/名。

2、组织申报学会奖励(科技奖、人才奖),超出基本要求时,按照有效申报加5/项(个)。

1)获学会特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1分。

2)基于在学会的获奖项目,并经学会推荐江苏省科技奖或国家级学会相关奖励,获最高等级奖励加20分,其他等级依次按5分递减;不区分等级的,加10分。

3、代表学会组织国际会议(活动),按主办、承办和协办分别加40分、20分和10分;代表学会组织全国性会议(活动),按主办、承办和协办分别加30分、16分和6分。其中,会议或活动的分会场(分论坛)加分减半。经由学会或学会认可单位收取注册费的会议(活动),另加5分。

4、以学会名义,作为主办单位或实际承办单位组织科普或培训活动(有充分支撑材料),加10/个(活动)。

5、推进在学会完成成果评价(鉴定),加10/项。

6、组织申报学会团体标准,通过立项加10/项,完成发布再加10/项(跨年度完成的,按照进度分别加分,不叠加)。

7、组织团队参加学会科技创新大赛,加3/项。

8、组织申报“科创江苏”项目,加10/项;获批并通过考核,再加20/项。

9、组织承办学会其他重要活动,加10/次。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加分

1、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300字,图文并茂)大于5/年,超出部分加1/条(最多不超过10分)。

2、党建工作小组每年召开2次工作会议或党建活动,超出部分3/次。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估工作在江苏省颗粒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由学会秘书处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具体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每年进行1次,一般在第二年上半年常务理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估主要依据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表、报表,并结合平时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根据本办法(见分支机构高质量发展评价表)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评分。

1)专业委员会等级:优秀【大于90分(含)】,良好【80分(含)到90分】,合格【60分(含)到80分】,不合格【低于60分】;

2)工作委员会等级:优秀【大于80分(含)】,良好【70分(含)到80分】,合格【50分(含)到70分】,不合格【低于50分】。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分支机构将进行通报表彰。其中每获得1次(年)优秀的分支机构,在下一届理事候选人推荐时可增加1个名额。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和整改等措施。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其中每届理事会任期中,有2次(年)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应更换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为江苏省颗粒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江苏省颗粒学会第八届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颗粒学会

202531


江苏省颗粒学会分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江苏省颗粒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Society of Particuology,以下简称“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是根据颗粒学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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